为支持全省供销社系统推进综合改革,按照《省级供销综合改革及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川财建〔2020〕408号,以下简称:《资金管理办法》)规定,2021年省级供销综合改革及发展专项资金(以下简称:专项资金)即将下达各地。为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,聚焦改革重点任务和领域,突出资金使用绩效,强化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,现将6690万元省级综改资金拨付有关市(州)、县情况,系统综合改革、“三社”融合试点绩效目标予以公开。
附件1.2021年省级供销综合改革及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
附件2.2021年度省级供销综合改革及发展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配表